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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留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杜彩霞
    2017-12-21 16:40:49   转载
    屯留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县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整体水平,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在屯留依法兴办的教育、卫生、供热、供气、供水、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星级酒店等(房地产开发除外)生活消费服务性项目和金融、保险、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生产服务性项目,投资额一般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土地费用除外)。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指标要求。


    第三条 第三产业项目要优先上报建设用地,并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征地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征收。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前来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第四条 租用国有土地、临时用地(2年以内不得改变耕作层),场地使用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旅游开发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后,其用地费用另行从优商定。


    第五条 凡外来投资被确定为招商引资的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其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税率执行。5年内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实行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后2年财政按减半实行奖励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列入国家明文规定的鼓励类高科技及循环经济等项目,执行国家所有减免和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同时实行“政策孰优制”。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在屯留县都可以执行。外地投资者可提供其它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它凭据,或外地签订正式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县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对文化创意、软件、服务外包等新兴战略性项目实行“种子资金”扶持。该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能减排、环保、社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政府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种子资金”的投向必须是已经在我县正式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三产企业。


    第八条 凡来我县所有投资和新上项目,均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土地、立项、证照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统一协调并按规定时间办结。


    第九条 县、乡两级行政单位、职能部门等在引进外资和引进重大三产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做出突出贡献,且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创优服务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如期投产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后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兑现奖励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由所在单位获得的县政府奖金中予以奖励。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中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条 各乡镇引进的项目,可落户本乡镇也可在县域范围内异地落户。异地落户的项目,年终考核和奖励,依据投资额度引进方和落户方按6:4的比例分配,建成投产后,对税收任务的考核,引进方和落户方按1:1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争取的政策性专项资金,高于市、县平均数的按0.5%进行奖励;金融部门按当年对新上项目新增贷款额度的0.5%进行奖励,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后支付奖金。不论中介人为一方或多方,同一项目只对一方支付引资奖金,按实际引资额的0.8%进行奖励。对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第一信息人(信息人在确定真实可靠的信息后,应及时到县招商局填写招商引资信息意向表,凭信息意向表时间确立第一信息人),项目投产后,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时,项目单位要与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签定项目确认书,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产值、纳税额等,确保如期实现。不能如期实现的,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引入资金的认定,凭银行有关原始单据、资金使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部门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的资产运行凭证和审计机关核准的相关证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确定后,以实际投入资金数和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外来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参与技术开发,对为本县作出贡献的外来专家、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对外来科技人员兴办、领办科技项目或新产品研制开发,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外来科技人员参与我县企业新产品、名优产品开发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视其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针对来我县长期居住的外来投资、管理、技术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参加社保、医保、落户、子女上学、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并享受优惠待遇。


    本实施办法从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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