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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留县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杜彩霞
    2017-12-21 15:55:00   转载


    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在屯 留依法兴办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以及农业开发类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农业生产综合体,投资额一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土地费用除外)。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 划、行业准入标准及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指标。


    第三条 对第一产业投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土地流转办法予以办理,县、乡两级政府不得收取任何本级使用费。土地使用方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土地用途,项目建设原则上一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条 凡外来投资被确定为招商引资的农业生产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其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税率执行。新办农业 屯留县人民政府文件生产性企业5年内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实行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后2年财政按减半实行奖励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列入国家明文规定的鼓励类高科技及循环经济等项目,执行国家所有减免和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同时实行“政策孰优制”。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在屯留县都可以执行。外地投资者可提供其它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它凭据,或是外地签订正式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县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对重大战略性项目实行“种子资金”扶持。该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科技项目,政府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种子资金”的投向必须是已经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农业生产性企业且增长空间大、生产附加值高的农业项目。


    第七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所有新上农业产业项目,均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立项、证照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统一协调并按规定时间办结。


    第八条 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后支付奖金。不论中介人为一方或多方,同一项目只对一方支付引资奖金。通过社会民间组织、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实现招商引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实际引资额的1.2%进行奖励。对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第一信息人(信息人在确定真实可靠的信息后,应及时到县招商局填写招商引资信息意向表,凭信息意向表时间确立第一信息人),项目投产后,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奖励。


    第九条 涉农部门争取的政策性专项资金,高于市、县平均数的按1%对单位进行奖励;金融部门按当年对新上项目新增贷款额度的0.8%对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条 县、乡两级行政单位、职能部门等在引进外资和引进重大农业生产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做出突出贡献,且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创优服务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如期投产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后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兑现奖励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由所在单位获得的县政府奖金中予以奖励。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中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引进的项目,可落户本乡镇也可在县域范围内异地落户。异地落户的项目,年终考核和奖励,依据投资额度按引进方和落户方6:4的比例分配,建成投产后,对税收任务的考核,引进方和落户方按1:1的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时,项目单位要与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签定项目确认书,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产值、纳税额等,确保如期实现。不能如期实现的,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引入资金的认定,凭银行有关原始单据、资金使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部门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的资产运行凭证和审计机关核准的相关证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考核确定后,以实际投入资金数和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外来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参与技术开发,对为本县作出贡献的外来专家、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对外来科技人员兴办、领办科技项目或新产品研制开发,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外来科技人员参与我县企业新产品、名优产品开发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视其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针对来我县长期居住的外来投资、管理、技术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参加社保、医保、落户、子女上学、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并享受优惠待遇。


    本优惠政策从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屯留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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